组织淫秽表演罪解读
来源:张荣军律师
组织淫秽表演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本篇文章将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概念、立案标准、犯罪构成要件、不起诉情形等角度进行一个简单的整理。仅供参考!
一、组织淫秽表演罪概念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刑法》第365条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
1、本罪名“情节严重”属于影响量刑的因素,但是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2、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刑事责任主体为:淫秽表演的组织者。
二、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2、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3、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4、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淫秽表演”的认定问题
淫秽表演是露骨宣扬色情内容的表演。淫秽表演具有以下特征:
1、内容的淫秽性。即通过表演向观众描绘性行为或者宣扬色情淫荡形象,刺激观众不健康的性欲。这是淫秽表演的本质特征。
2、表演的动态性。如果不具有动态因素而是纯静态的展示,不能认定为淫秽表演。
3、形式的多样性。不仅包括淫秽的形体展示,还包括性交动作。因此,对于具有一定的色情内容,但是从整体上看艺术性比较强的表演,不宜认定为淫秽表演。
四、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构成要
1.犯罪主体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
表演者不构成本罪,对表演者应采用教育和行政措施使其认识错误;
对于既是组织者又是表演者的,应按照组织者处理;
对于明知他人组织淫秽表演,仍为其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按照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共犯处理,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对于为组织淫秽表演活动卖票或者进行其他服务性活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犯罪团伙、集团的成员按共犯处理;如果只是犯罪分子雇用的服务员,一般可不按照犯罪处理。
2.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
行为人所雇用的演员的多少以及观众的多少,一般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而应作为犯罪的情节考虑;
不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是指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淫秽性的表演。
(1)“组织”,是指策划表演过程,纠集、招募、雇用表演者,寻找、租用表演场地,招揽观众等组织演出的行为。
(2)当众进行,一般是指三人以上。
(3)“淫秽表演”,是指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或者动作表演,如裸体展露、裸体表现性情欲、性欲的各种形态、动作、模拟性动作等。
(4)淫秽表演者即可以是男人也可以是女人。关于量刑,“情节严重”,是指多次组织淫秽表演、造成非常恶劣影响,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迫使他人进行淫秽表演以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等严重的情节。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分
由于聚众淫乱罪也可以出现于公众场合,而组织淫秽表演罪在客观上也可以表现为男女多人公然在一起进行性交展示等淫乱活动,且两罪都具有组织性,因而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两罪的区别在于:
1、组织淫秽表演罪中被组织者进行淫秽活动的目的在于表演,或者更确切地说,行为人将这些表演者组织起来,意在让他们进行淫秽表演,并由此决定了这种行为的公开性,即为组织内部以外的其它人能够看到、听到,且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而聚众淫乱罪尽管可以发生在公开场合,但聚众淫乱的行为并不在于进行表演供他人欣赏,而在于行为人以及参加淫乱活动的人自己的某种精神上的满足,以填补其精神空虚,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2、在行为表现方式上。组织淫秽表演罪中除了进行淫乱行为外,常见的方式多为脱衣舞、裸体舞表演;而聚众淫乱罪中淫乱行为虽伴有脱衣、裸体行为,但这些行为主要在于为淫乱服务,行为内容主要是男女性交以及其他有关淫秽下流的行为。
3、在犯罪主体上,组织淫秽表演罪只处罚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对于淫秽表演者不予定罪处罚。而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则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另外,组织淫秽表演罪中组织者往往并不直接参与淫秽表演;而聚众淫乱罪中,首要分子一般直接参与淫乱活动。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他人进行淫乱活动的同时又组织他人进行观看,此种情况下,行为虽有两个犯意,但只构成一个组织淫秽表演罪,因为,若将聚众淫乱的行为单独抽出,组织淫秽表演罪中,仅有组织观众的行为无以成立犯罪,而即使没有组织观众观看,则行为人单独构成聚众淫乱罪,结合两方面考虑,宜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六、组织淫秽表演罪司法实务中不起诉的情形:
1.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在大多数案例中,适用该种情形的基本都不是核心的组织人员,往往只是属于受雇佣的一般服务性人员,负责辅助性的工作,线下案的件较多都是现场查获,淫秽表演次数少,具有从犯、自首、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加上相比其他恶性犯罪,该罪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因此不起诉的情形比较多。
2.证据不足不起诉: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1)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以策划、招募、雇用、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2)明知他人组织进行淫秽表演而提供帮助的证据不足;(3)虽然有淫秽行为,但是没有表演行为;(4)共同犯罪事前不知情或者没有参与组织行为。
3.法定不构成犯罪: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双方都是参与者,没有淫秽表演行为;
(3)没有参与组织行为;
(4)是单纯的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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