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耀律师办理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二审一案,取得重大改判成果,由一审十一年有期徒刑直接改判为四年有期徒刑,减刑幅度高达七年!当事人作为二十出头的年轻小伙,如果按照一审的量刑,其人生最好的年华都将在高墙内度过。但经过我们的据理力争,终于在二审为其争取到轻判,获得了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
基 本 案 情
被告人通过抖音、微信、QQ号社交软件,向多人售卖色情淫秽视频,传播的色情视频多达1320余部,非法获利4580余元。经鉴定,认定其中657部属于淫秽视频。另外,被告人购买持有并传播贩卖暴力恐怖视频,经鉴定,均属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该案一审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一审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接 受 委 托
二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准备寻找一名专业刑事律师为其辩护。几经周折,找到苏律师,在了解完案情后,苏律师立即判断出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问题,适用法律过于机械,判决结果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于是,苏律师决定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尽最大努力为年轻的当事人争取重新来过的机会。
而经过会见、阅卷以及对一审判决书的详细分析,苏律师认为本案虽然在证据上具有一定的瑕疵,但并不是二审能否改判的关键所在。因为从当事人贩卖视频的单价以及违法所得数额来看,其实际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显然远远大于一审认定的数量。如果纠结于证据与事实问题,反而对当事人不利。最终,经过研究,苏律师决定将二审辩护工作的重点放在法律适用方面,并立即着手准备辩护工作。
开 展 辩 护
在准备好初步的辩护意见后,苏律师第一次通过电话与二审法官沟通了本案存在的关键问题。在这里,也感谢本案的主审法官,能够耐心地听取律师意见,其专业、负责的态度,也是本案能够直接改判的重要因素。通过这次沟通,法官也意识到本案存在的问题,并让我们尽快提交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
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和斟酌,我们形成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部分辩护意见如下:
……
(一)仅从原审认定的上诉人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看,其情节确实达到了两高200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原审法院机械适用《解释》中的标准,认定上诉人情节特别严重,严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随着社会和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存储技术与2004年《解释》出台时相比,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解释》所制定的情节标准已严重滞后于时代发展。
《解释》制定当时传播淫秽信息的主要载体是书籍、录像带、DVD等,受制于其物理属性及科学技术,传统传播载体单体传播的淫秽信息极为有限,科技技术限制了传播的数量,故传播的数量惊人一般都意味着传播范围的广泛和违法所得较多,因此传播的数量能够某种程度上代表整体法益被侵害的情况。而当时利用网络传播淫秽影片也相当困难,受制于当时网络存储、传输等技术的限制,利用3G网络、迅雷下载工具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也具有相对的局限性。
然而现今网络科技的发展,利用网络实施淫秽物品类犯罪产生新的特点:(1)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的便利性和效率大大增加;(2)传播淫秽物品的形式从完整的淫秽影片转变为以短视频、视频片段、图片、GIF动图等为主,可能如今传播的上百部淫秽视频总时长,也就相当于一部淫秽电影录像的时长;(3)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多种多样,如贩卖网络云盘账号、向微信朋友圈上传淫秽视频、利用社交软件一对一发送视频压缩包等等(4)网上支付结算方便、快捷,犯罪数额往往偏高。
以上情况显然是2004年的《解释》在制定当时所无法预料到的。单纯去机械适用《解释》,已经不能准确反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的程度。
2.面对利用网络云盘、微信朋友圈、QQ群、微信社交软件等新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案件,仅以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套用《解释》认定犯罪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超出绝大多数被告人的预期,也违反社会一般人的认知,必然导致罪责刑不适应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采用合并转发微信聊天记录的形式,传播淫秽视频牟利,属于一种新型的传播淫秽物品方式,传播数量如果按照部数乘以传播人数的方式累积计算,极易超过500部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果在新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机械适用《解释》标准,将导致目前实践中绝大多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超出被告人所能预期的法律后果。
3.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国民对性的理解与认知不断提高,性观念相较于《解释》出台时更为开放,虽然淫秽物品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不可忽视,但相对于《解释》出台的年代,社会危害性已相对较低,《解释》所制定的标准放在如今已显得过于严苛,不宜机械适用。
4.两高2017年出台的《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该《批复》所反映的司法精神,也反对单纯以传播视频的数量去认定犯罪情节。该《批复》也是在网络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和手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背景下出台的,目的就是避免基层司法机关机械适用已过时的《解释》,造成罪责刑严重失衡的情况。本案中,上诉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方式虽然不是利用网络云盘,但是与之有相似特点,或者说,微信存储空间,也是一种网络云盘,可以参考适用《批复》精神。
5.实践中,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新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从轻处理已基本成为许多办案机关的共识。近年来,实践中已经有相当多法院突破《解释》的规定,适用《批复》精神,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进行从轻、减轻处理。部分案例如下:……
(二)本案应适用《批复》精神,综合认定犯罪情节为一般情节或情节严重较为适宜。
……
与此同时,我们还检索了大量类似改判案例,形成专业、全面的类案检索报告提供给二审法院。通过多次约见法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呈递书面法律意见及案例检索报告,二审法官对部分辩护意见表示认可。而在检索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部分改判案件均为开庭审理,出庭检察员均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于是,我们也向二审法院申请开庭审理,表示希望听取省检察院关于本案的意见。二审法官并未立即同意,只是表示会对开庭申请进行考虑。
静 待 花 开
之后,我们一直与二审法官保持沟通。终于,在一次沟通中,法官表示案卷材料已移送省检,并强调已将我们的辩护意见同时移送,还主动将承办检察官联系方式告知我们。随后在与检察官的沟通中,检察官也直接表示,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量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用要求。
而后,本案二审在周口市商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充分发表意见。省检察院出庭检察院当庭表示同意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并建议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期间,我们还帮助当事人积极退赃、预缴罚金,辅导其书写悔过书,充分表达自己的悔罪态度。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中对上诉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部分和数罪并罚部分,改判上诉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办 案 感 悟
本案的成功,离不开律师的专业和负责,也离不开主审法官及出庭检察员的勇气和担当,更离不开当事人及家属的支持和信任。希望年轻的当事人能够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好好思考自己的未来,出狱后,认真过好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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