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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去掉两项罪名,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在量刑最低点作宣告刑
来源:原创 | 作者:123 | 发布时间: 2020-12-03 | 2562 次浏览 | 分享到:

Z某家属于该案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我所李峰主任、李晓东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起诉意见书中认为Z某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认为赵某犯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8起)、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经阅卷、会见,向检察机关提出两份法律意见书,随后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后,起诉书指控Z某等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Z某犯寻衅滋事罪(7起,建议量刑56个月至66个月)、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量刑45年)。即,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恶势力犯罪集团”改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将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改为寻衅滋事的事实,将原寻衅滋事罪8起事实去掉3起,共指控2个具体罪名。最终,经过庭审上辩护人的有效辩护,判决书认定Z某具有“立功”情节,最终判处Z某犯寻衅滋事罪56个月,故意毁坏财物罪3年,均在量刑最低点作宣告刑,合并执行7年有期徒刑,本案虽定恶势力,但没有从重量刑。两位辩护人的有效辩护为Z 某争取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