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某涉黑、强迫交易案。
在侦查阶段,我所李晓东律师介入该案件,但却遭到了办案机关的限制,不允许会见,后经投诉才得以成功会见。在该阶段,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认为W某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般参加者,强迫交易罪的主犯。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起诉书中指控W某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积极参加者(3—7年),强迫交易罪的主犯(3—7年)。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并得到了旁听人员的认可。最终判决书中认定W某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般参加者,强迫交易罪的从犯,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16位被告中,除最后两名被告人外,判处刑期最短。后家属依然坚持委托我们提起上诉,李律师向W某及其家属释明,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基本为零,但我们会依然坚持W某无罪,最终维持原判。
本案为该地区的第一例黑社会性质犯罪,办案单位给被告人家属、当地的辩护律师多次开会,要求认罪,不能作无罪辩护,并在开庭前限制外地律师会见。本案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W某外,其余13人均认罪。